台股三種配股機制: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與公積轉增資差在哪
台股公司「配股不配現金」常見三條路徑:依公司法第240條把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改以發行新股(盈餘轉增資)、依第241條在無虧損時把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依第235-1條以股票分派員工酬勞。個人股東稅務與決議程序各不相同,本文依官方法規整理,不構成投資或稅務建議。
台股上市公司若要「配股不配現金」,法規上常見三條路徑:依公司法第240條把應分派的股息及紅利改以發行新股(俗稱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依第241條在公司無虧損時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定資本公積按持股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及依第235-1條以股票方式分派員工酬勞。三者的資金來源、決議程序與個人股東稅務影響均不同。本文依官方規定整理,稅務個案請洽稅務顧問,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
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
公司法第240條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的金額,以現金分派。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條文本身未使用「特別決議」四字,以上就是第240條寫明的出席與表決比例。
同條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那是現金股利的董事會授權,不是把股息改成股票。
盈餘轉增資的標的是「應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是否已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另受公司法盈餘分派相關條文拘束;第240條本身寫的是把應分派的股息紅利改以發行新股。
個人股東稅務:財政部說明,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所增發之股份金額,應由受配股東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公司會填發股利憑單,股東須依規定申報。實際入帳金額以股利憑單與國稅局核定為準,本文不逕行改寫成「一律按面額10元」。關於股利課稅方式的選擇,可參考: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合併計稅8.5%抵減 vs 分開28%,散戶怎麼算才划算?
第241條: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定資本公積
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第240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因此第241條並不只限「兩類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也在同一條。實務上常把「資本公積轉增資」單獨拿來說,指的多半是上述兩款資本公積;若公司用的是法定盈餘公積,門檻是超過實收資本額25%的部分,不是把全部法定盈餘公積都能轉增資。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2項)。這個「一定比率」的細節,寫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1條:以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依同條,依第241條第一項第一款轉入之資本公積,應俟該次資本公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之次一年度,始得撥充資本。
與第240條的盈餘轉增資不同,第241條不是把當期應分派股息紅利改成股票,而是在無虧損前提下動用已入帳的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定資本公積。
個人股東稅務: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令規定,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該函令針對的是「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的註記文字,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非出資性質公積的稅務處理可能不同,個案請向國稅局或稅務顧問確認。本文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
員工酬勞配股(補充說明)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235-1條沒有規定每股盈餘(EPS)怎麼算,也沒有寫「費用化」三字。實務上員工酬勞在財務報表如何認列,另依會計準則處理;本文不把會計處理寫成公司法條文效果。對股東而言,以股票發給員工酬勞會增加在外流通股數。
三種機制的核心差異
資金來源:第240條來自應分派股息及紅利;第241條來自法定盈餘公積或兩類資本公積;第235-1條來自章程所定當年度獲利之員工酬勞。
是否把當期股息紅利改成股票:只有第240條是這條路。第241條是無虧損時動用已提列公積;員工酬勞配股是章程與董事會決議的員工酬勞,不是對股東的股息。
個人股東稅務:未分配盈餘增資配股,境內居住個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0條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依財政部831596449號函令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個人轉讓時按全部轉讓價格列財產交易所得。員工取得股票酬勞的所得歸類,依個案與國稅局說明辦理,本文不逕行定性。
對小股東的實際影響
若公司選擇發給新股(而非第241條允許的現金),在外流通股數會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下,股本膨脹後每股盈餘(EPS)可能被稀釋,每股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比例降低。第241條若改發現金,則不走這條股數增加的路徑。
除權交易日,股價依規則向下調整除權參考價,手中持有股數增加,但整體持股代表的所有權比例在增資前後理論上不變。關於除權參考價的計算邏輯,可參考:除權息當天股價「變便宜」了?看懂除息參考價的真相
如何查詢相關公告
公司的盈餘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議案,依法需在股東會前公告。股東會後的決議結果,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輸入公司代號,查詢「股東會議事錄」或「盈餘分配表」。MOPS使用入門可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入門:台股官方資料,一站查得到
常見問題
股票股利對股東有利還是不利?
收到股票股利後,你的持股數量增加,但若公司盈利能力未同步成長,每股盈餘和每股未來股利可能被稀釋。公司選擇配股而非配現金,通常是保留現金用於再投資或維持財務彈性。本文不評估何種配息政策優劣,不提供投資建議,僅說明法規機制。
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要申報所得稅嗎?
是。財政部說明盈餘增資配發的股票股利本質上仍是盈餘分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0條規定,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應將所增發之股份金額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公司會開立股利憑單,股東須依規定申報。具體金額與申報方式以股利憑單及國稅局說明為準,建議諮詢稅務顧問。
公積轉增資跟現金增資一樣嗎?
不同。現金增資是公司向股東或外部投資人募集新現金,股東或投資人需要出資才能取得新股,公司因此獲得資金(詳見:現金增資認股是什麼?股東的優先認購權、繳款與棄權風險)。第241條的公積發給新股,則是把帳上已有的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定資本公積按持股比例發給股東,股東不需另行出資,公司也不因此取得新現金。兩者機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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